公司网站建设的时候著作权问题不容忽视。为什么这么说呢?
网站建设是指使用标识语言(markup language),通过一系列设计、建模、和执行的过程将电子格式的信息通过互联网传输,最终以图形用户界面(GUI)的形式被用户所浏览。简单来说,网页设计的目的就是产生网站。简单的信息如文字,图片(GIF,JPEG,PNG)和表格,都可以通过使超文件标示语言、可扩展超文本标记语言等标示语言放置到网站页面上。而更复杂的信息如矢量图形、动画、视频、声频等多媒体档案则需要插件程序来运行,同样地它们亦需要标示语言移植在网站内。
网站建设是一个广义的术语,涵盖了许多不同的技能和学科中所使用的生产和维护的网站。不同领域的网页设计,网页图形设计,界面设计,创作,其中包括标准化的代码和专有软件,用户体验设计和搜索引擎优化。许多人常常会分为若干个工作小组,负责网站不同方面的设计。网页设计是设计过程的前端(客户端),通常用来描述的网站,并不是简单的一个页面,一个网站是包括很多工作的,其中包括域名注册设计效果图,布局页面,写代码等工作。
网站建设的一项主要工作就是网页设计,主要是首页的设计。深圳网站建设卓越迈创提示在通常情况下,企业网站设计是由企业提供相关文本及图片资料,包括公司介绍、项目描述、主页内容、基本设计要求等,委托专业的网站制作企业设计制作网页,经专业网站制作部门设计、双方确认后形成网站功能模块和网页设计。 网页是基于文字、美术、摄影等作品性和非作品性的信息材料,根据设计者的创作意图和创作构思进行选择或编排而形成的。网页作品是智力创作的成果,能够以有形的形式复制,具有独创性,符合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构成要件,属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而企业网站设计中所使用的编制网页的程序以及在设计过程中所使用的文字、美术、摄影等也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因此,在网站建设过程中,既涉及到保护自己对网页所拥有的著作权的问题,又涉及到如何不侵犯他人著作权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发生了10余起涉及网页著作权的纠纷案件,纠纷的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网站经营过程中引发的著作权侵权纠纷。网站建设成功之后,网站内容的实时更新和维护也就是后台服务就成为日常性工作,而这也是网站建设中多发知识产权纠纷之处。表现在网站上提供的文字、图片、影像等(著作权法的作品定义)及其上传、下载、存储、链接或搜索等行为侵犯他人的著作权,主要是著作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因此,企业网站的设计和经营过程中有多个环节都可能出现著作权问题,企业在网站建设中应对此加以高度注意。
二、复制、抄袭他人的网页设计模式而产生的纠纷。如果在网页设计中复制、抄袭他人的网页设计模式,可能会侵犯他人的网页著作权。例如在福建天安地产投资企划有限公司诉东风汽车公司十堰旅行社、十堰迈进科技服务部“房屋超市网”网页作品著作权纠纷案中,法院认为被告经营的网站主页在整体版式、色彩、图案、栏目设置、栏目标题、文案、数据、下拉菜单的运用等方面,都几乎照搬原告主页,构成对其网页作品著作权的侵犯。
三、复制、抄袭他人网页编制的源程序而产生的纠纷。目前网页设计企业大量使用其不享有著作权的可视化网页开发工具软件模板(template)等来设计网页,造成了虽然两个网站网页版式设计不同,但涉嫌复制、抄袭他人网页编制的源程序(网页设计企业对网页制作过程中具有独创性的编写和编辑的部分成果享有著作权)。
四、刊登与他人网页的内容选择、编排基本相同的文章引发的纠纷。例如厦门信达公司诉汤姆公司侵犯网页著作权纠纷案,法院认为表现在每一次级页面上的文字、图片是原告独立创作或经过对有关文字作品、摄影作品以及美术作品的选择和编排而成的,原告对相关文字、图片的选择和编排行为体现出了智力创作,具有独创性,原告登载涉案文章的每一网页作为编辑作品应当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五、企业与网页制作部门因网页著作权的归属产生的纠纷。如果双方在签订网站开发合同中未明确约定网页著作权归属,之后可能对著作权的归属产生争议。如武汉天天同净饮品有限公司与武汉英特科技有限公司网页著作权纠纷案,该案明确了网页设计按汇编作品进行保护。